華東政法大學勞動法律服務中心最近接待了一群來自某知名企業員工的咨詢投訴。領頭的張先生稱:由於近半年來業務激增,自己所在團隊經常深夜加班,次日上班遲到的現象也越來越明顯,對此公司一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2013年7月的一天,張先生髮現公司打卡處突然貼出通知,凡上班遲到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開始每次罰款100元。
  作為公司的功臣元老,張先生認為這份通知大概只是嚇唬新員工,沒想到最近領工資時,自己上月工資因為遲到罰款扣發400元。隨後,公司人力資源部貼出了遲到罰款通報,張先生才知道還有不少同事也因遲到被罰了款。
  對於這件事,張先生和同事們覺得非常委屈,大伙為了公司業績加班至深夜,公司不但不體恤員工,還隨便貼出通知就開始罰款。憤懣之中的張先生希望中心能夠幫助他和同事們討回公道。
  中心律師在詳細解了情況後認為,這家公司的罰款行為至少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公司人力資源部貼出處罰通知後就開始罰款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張先生所在的公司已經建立了職代會,但人力資源部未經職代會討論也未與職工代表協商單方面進行罰款的行為顯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其次,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的行為於法無據,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頗具爭議的問題。
  之後,中心律師帶領張先生與公司負責人進行交涉,並向對方說明,如果不及時更正違法行為,中心將代理張先生及其他被罰款的同事提起勞動仲裁。經過協商,公司負責人意識到了罰款行為的違法性,通知人力資源部撤銷了罰款通報並返還張先生等人被扣的工資,並表示對於解決遲到問題,公司一定會與員工協商並改進方法。
  企業對職工進行罰款一直是勞動法中頗具爭議的話題,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除了部分地區在地方性法律、法規中進行過規定外,並未有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但勞動者若遭遇本案中這種未經民主程序的罰款,完全可以依法申請救濟。不可否認,企業需要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但直接罰款並不是可取的手段,採取“以獎代罰”或者“以捐代罰”等形式處理這類問題也許是更好的選擇。饒溪   (原標題:遲到罰款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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